古代點樣懲罰遲到員工?

關於上班遲到,在現在很常見。為了提高工作效率,杜絕員工的遲到,各大公司都有相關的懲罰規定,而在古代同樣如此。各個朝代對於官員的遲到都作了詳細的規定,各種手段層出不窮,今天讀來頗有趣味。 

“早出早歸”的作息時間

古代官員以“清、慎、勤”為原則,“勤”的起碼要求便是按時上下班,不得有遲到早退、缺勤等行為,這是古代做官的基本原則之一。古代官員的工作時間與現在“朝九晚五”的八小時工作制不同,整體來說是上班上得早,下班也下得早。

早在兩千年前的《詩經·齊風·雞鳴》中就記載了一則故事,妻子早晨催丈夫起床上班說:“公雞已經叫了,上朝的都已經到了;東方已經亮了,上朝的已經忙碌了。”因為當時交通不便,所以按時上班就需要很早就起來準備,由此可見,從春秋起,古人就有了“雞鳴即上班”的傳統,往後,這個時段就定型為“卯時”,即早晨五至七時。於是就有了“上班點卯”的說法。

有關下班時間的規定,各個朝代沒什麼大的變化,比如清朝規定春夏下午4時下班,秋冬下午3時下班,已經形成古代的慣例,也就是從早晨六七點左右到下午三四點,共八個多小時。

就像現代都市上班一樣,古代上班在路上花費的時間也不少。唐朝大詩人白居易就曾寫實描述上班路上的艱難,其詩曰:“退衙歸逼夜,拜表出侵晨”,這個現象很具有普遍性,因為古代房價不比現在低,不少中低層官吏往往買不起京城市中心附近的房子,只好把房子買到“五環”開外,路途遙遠再加上交通不便,所以走回家就是“逼夜”了。

一上班就開會

在古代,官員上班的第一件事情就是開會。在中央政府,朝廷開的是最高級別的朝會,中央電視劇中有許多有關“早朝”的戲份,這也是古代官制中廣為人知的部分。而各級地方機關的上班時間,與京朝相似,也有先參加長官主持的會議、然後各自辦公的程式。

當然,開會的同時往往要確定人數,一起工作的同僚相互之間很熟悉,誰沒有到一目了然。因此這也成為一種變相的“點名”。如果有誰遲到或缺勤,古代律法都有嚴厲的規定。

比如《唐律疏議·職制五》有一條“官人無故不上”的法令,就是說內外官員應上班而不到的,缺勤一天處笞二十小板,每再滿三天加一等,滿二十五天處杖打一百大板,滿三十五天判處徒刑一年。並在同時作了具體的司法解釋,大意是:內外官吏應點名檢查實到人數的,有時一天幾次,頻頻點名,點名時未到的,每缺一次點名笞打二十小板。倘每次點名不到,完全不來上班,就計算天數,按無故不上班的罪名議處。

不僅如此,古代遲到也像現在一樣按次數罰錢。唐玄宗時,“文武官朝參,無故不到者,奪一季祿”(《唐會要》卷二十四)。到唐肅宗時,“朝參官無故不到,奪一月俸”。再到唐文宗時,“文武常參官,朝參不到,據料錢多少每貫罰二十五文”。

除此之外,唐律還有規定,曠工滿35天判處徒刑一年。倘是在軍事重鎮或邊境地區工作的官員,還要罪加一等。也就是說遲到缺勤多了,還有可能要被強迫“勞改”一年,懲罰的確不清。

上班遲到要被打屁股

有關缺勤的處罰,前文說的很明白,歷史上也有不少名人曾因上班遲到而被打屁股。

比如元代著名畫家趙孟頫就是一例。事情發生在元世祖至元後期,當時趙孟頫在尚書省任兵部郎中,放在現在就是正司級幹部。當時任丞相的桑哥抓考勤很嚴,規定上班鐘聲響過,都須到省,有後至者就打屁股,由斷事官執法。當時的斷事官名叫劄魯忽赤,一向瞧不起漢人,對於漢人犯事一向不講情面。某日,趙孟頫遲到,沒想到當真被不講情面的劄魯忽赤打了屁股。

元朝以後的明朝,對於遲到的懲罰力度幾倍提升。比起唐朝的規定,明朝的規定明顯眼裡多了:缺勤一天笞20小板,每再滿三天加一等,滿20天杖打100大板。

明朝是一個以“嚴刑峻法”著稱的朝代,執法力度遠超前朝。不得不說這效果立竿見影,甚至有的大臣為了不遲到,結果匆忙趕路,不小心落入河水淹死。

那是在魏忠賢當權時。他規定,紫禁城不准點路燈,還禁止官員騎馬坐轎。冬天天亮得晚,路上黑燈瞎火的,而且百官上朝的時間都很早,結果在上朝的時候都是黑燈瞎火摸索著走路,於是“追尾”之事經常發生。一天,一位住得離皇宮較遠的官員可能起晚了一點,因怕“朝會”遲到,一路小跑,加之當天早上下大雨、路又滑,慌亂中沒辨清方向,竟失足落入河中,結果命喪黃泉。

雷聲大,雨點小

雖然歷朝歷代對考勤都有詳細規定,也時不時搞搞“突擊檢查”,但這都是治標不治本的辦法。而在實際審查過程中,古人較頂真重視的是按時上班,何時下班則並不嚴格。只要當天該辦的公事了結了,就可以下班。其中吃中飯是一大關節,許多京朝機關都在午飯後,僅留一兩個官員值班,余多回家,唯吏胥書辦、役夫勤雜仍堅守崗位。

對於這些情況,中央政府也是大體知曉的,比如宋朝開國皇帝趙匡胤就三令五申,曾有一條專門針對州縣官的警告:“切勿于黃綢被裡放衙!” 放衙就是指官吏公畢退出衙署,但是天高皇帝遠,地方衙署考勤制度的廢弛是比較普遍的現象。

縱觀古代歷史,有時候政府中央部門的官員缺勤遲到早退的現象甚至比地方政府更加嚴重。甚至像“早朝”這樣的國家最高級例會,也有大臣假裝稱病而缺勤,在外宴會玩樂,後被皇帝知道收到處罰。

比如在宋朝仁宗在位期間,當時的右巡使張億一口氣彈劾戶部郎中、史館修撰石中立等三十三人托詞生病不赴朝會。皇帝下詔警告百官,對於那些動輒稱病缺席曠職者,朝廷要派醫官檢驗核實。

還有的是隨著時間的推移,開國時樹立的法令執行力度越來越鬆弛,對遲到的規定也越來越寬鬆,更多的時候也是因人而異。如果和上級官員關係好,一半十幾天缺勤都不會被追究,而有的沒有門路,稍一遲到便被處罰,其中滋味也只有當事人才能真正體會到,其興也勃焉 其亡也忽焉,不得不令人感慨系之。